因为一个“采蘑菇的小姑娘”,仲景食品把南阳兆民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年年初,仲景公司业务人员发现,南阳、驻马店、许昌、周口等市区及县城乡镇超市、副食店销售兆民公司生产的“兆民”牌香菇酱,该产品瓶贴上的卡通人物图像与仲景公司的“采蘑菇的小姑娘”卡通图像商标极为相似,且标签也与仲景公司的产品标签近似,因仲景公司产品与兆民公司产品同为香菇酱,且在大部分超市货架上两种产品摆放在一起,不仔细观察,极易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兆民公司的此种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走访了解,兆民公司在年就大量生产销售该产品,兆民公司故意生产侵犯仲景公司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侵权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影响恶劣,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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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民公司则辩称,1.兆民限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首先,兆民公司的“兆民”牌香菇酱上瓶贴“采蘑菇的小姑娘”是国家版权局于年08月17日进行合法登记的美术作品,与仲景公司应用于“仲景”牌香菇酱的注册商标(主管部门为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局)分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类型的主管部门,彼此之间在使用上互不构成侵权。其次,兆民公司于年1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领了标贴为“香菇酱”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ZL3000××××8,证书号为:第号),就此商品标识在外观设计上有独立的使用权。
两个都是“采蘑菇的小姑娘”,而且,图片中的整体元素是相同的:均是年龄较小的女孩子,均梳两个辫子、均戴头巾、均背背篓等,法院会怎么判决?
最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经整体比对,兆民公司提交的作品与仲景公司第号“”以及第号“”图形商标有所差异,但图片中的整体元素是相同的:均是年龄较小的女孩子,均梳两个辫子、均戴头巾、均背背篓等,兆民公司将该美术作品使用在其生产的香菇酱的瓶贴上,明显有利用仲景公司及其注册商标在市场及相关公众中的良好品牌形象和声誉“搭便车”的故意,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南阳兆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号、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南阳兆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之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一财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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